释义 |
以前基本不可能,有国家兜底,但现在允许了。 我国早有相关法律允许银行破产倒闭。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一、倒闭(破产)是什么其特征是什么 1、倒闭(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_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2、倒闭(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