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可以将主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需要办理过户,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人在被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