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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诚意金是定金吗?
释义
    定金、诚意金和订金在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不同。定金有罚责,违约方不退,收定金方违约需双倍退;诚意金在未收定金前无罚责,收定金后生效;订金无约束,随时可退。诚意金并非法律保护的违约金、定金或订金,需警惕中介滥用诚意金扰乱市场秩序。收取诚意金或设置账户排号是一种“射幸合同”,并非固定合同,购买的是购房机会,没有具体标的物担保和确定价格。
    法律分析
    1,定金付了,有定金罚责,即付定方违约,定金可以不退,收定金方违约,需要双倍退;
    2,诚意金是在应收定金方没有收定之前,不够成定金罚责,由居间方保管,应收定金方收定了,定金罚责生效;
    3,订金是购买方的预订,交易双方互不产生定金罚责,也不产生约束,随时可退,也随时可找另外的买家。
    延伸补充: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
    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结语
    诚意金的收取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不具备合同效力。虽然开发商以收取诚意金来营销和维护购房秩序,但消费者需警惕其中的风险。诚意金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并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的是购房的机会和可能性,并无具体标的物担保。因此,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谨慎对待,了解合同条款并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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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