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质权人不能使用和处分质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使用质押物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则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