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 领完离婚证后,如果双方是以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增减子女抚养费或经济帮助金额的,可以向原受理离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核实属实的,会允许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处的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