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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释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如下: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3.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4.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5.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6.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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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