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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师把学生的手打出血算犯法吗?
释义
    

法律主观: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 监护人 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小析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如果鉴定是 轻微伤 ,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 治安处罚 。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 医疗费 、误工费等费用。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侦查 ,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 公诉 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规定当中是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的,更何况打学生打伤了,那么可能会存在故意伤人的情况,所以不管是哪种性质在法律上面都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益,学生方面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客观: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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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