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释义 | 1、这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当中的比较特殊的罪名,它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且是比较针对的是海关和边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这个地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才有可能犯这个罪,所以其他人如果有这样行为的话,会定其他的罪名。只有符合这样的主体条件,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被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罪。这是对于主观心态的一个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有过失的方式引起,例如检查不是很细心,或者是由于一些意外情况没有得到检查等等,但是如果是过是意外而导致他人过了国边境的话,是不需要判这个罪名的,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比如说从中有利益关系放行的人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等等,在这种情况之下才会触犯这个罪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护照和签证都是准许出入境的证件,但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准许出境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证件和出境证明等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所谓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5、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无论行为人在事实上是否已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就构成本罪。但在行为人还未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此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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