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收代付账务处理: 一、代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二、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代收代付是先付出去,然后再收回来,金额必须相等。代收代付业务是我社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由中介公司或第三方代为收取和支付费用。 “收支两条线”进行账务处理。代收时:“其他应付款”,代付时,全额冲减“其他应收款”,与实付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没开发票不代表不缴纳税款,代付业务发生当月需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延期纳税。前提是必须与代付方签订服务协议,对代付利润做出约定,否则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无论是政府性基金还是代办的保险费还是代委托方收付的款项,关键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因此,此类款项均不作为销售额确认,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就此部分的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费用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