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有哪些具体要求 |
释义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概括地说就是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确定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签订协议、做好考核、明确责任,保障措施得以落实、目标得以实现。具体操作上,主要是上级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根据本地区环境总体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若干具体目标和配套措施,分解到所辖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单位,并签订责任书。同时,将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考核评价与目标责任密切相关,考核的是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将其作为对人的考察的重要依据。考核对象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二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为了加强考核的针对性,考核部门一般会配套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例如,为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2020年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8家中央企业签订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环保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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