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寿保险索赔要注意什么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在投保时就要特别注意条款上关于索赔的事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 3、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