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他拥有国务院工作中的全面领导权和最后决策权,拥有向全国人大方面,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长官等行政人员的任免的权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也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国务院总理还具有创制权,也就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经此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