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
释义 |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给个人和公司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 2、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代收付、质押贷款、个人信贷、信用卡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 3、用于公司业务对外出具的重要单证和报表; 4、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已收讫或付讫的现金收入、付出业务相关凭证; 5、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业务票据、凭证及通知、回单等; 6、用于银行业务部门,用于办理业务对外出具的单证或报表。 二、用财务专用章的规定如下: 1、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2、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3、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的核算部会计主管印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 4、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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