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首先联系人要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提出该同志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负责联系该同志的党小组要对其进行评议,向支部提出发展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其他党小组意见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党员意见;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支部要进行核实;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召开支委会,讨论该同志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最后党支部要将确定发展对象情况报上级党组织。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