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合并有如下坏处: 1、合并前,对于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的处理难; 2、合并程序复杂,若某一环节出错,极易导致合并无效,例如,合并未订立书面协议,或未依法办理登记等; 3、公司合并的其他坏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