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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祸交通费怎么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
    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如:徐某为某村村民,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徐某减速慢行,并打出转向灯示意,但卡车没有减速,也没有打出转向灯,徐某认为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马上就到路口时,该卡车仍未减速突然转向,徐某措手不及,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起,徐某被弹出车外,摔在马路上,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要求,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由于仍处于昏迷状态,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母亲在医院进行陪护。母亲的往返都是通过火车。由于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坐火车是必须的。至徐某康复时止,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徐某就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一、关于整容费是否应该承担的案例介绍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翻倒,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徐女士伤情较重,多处骨折、外伤和软组织挫伤,面部也有两处伤口。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愈出院的徐女士为消除面部伤疤对外貌的影响,前往盐城市某美容院进行疤痕修复。同年3月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整容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分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意见基本一致,而整容费是否应当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到不具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整容费用不是治疗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而徐女士的律师认为消除疤痕应属于伤口愈合所进行的后续治疗,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脸部容貌,应属医疗费范围,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对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经核准开业,所属行业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范围为非创伤性美容服务。徐女士虽因事故导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结论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规医疗机构,也不具备从事疤痕修复治疗的相应资质,缺乏法律依据,故整容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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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1: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