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 |
释义 | 我们意识里边,总觉得拆迁让人一夜暴富,加之常常有一些“拆二代”的新闻出来,于是人们就常把拆迁与致富关联了起来,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见到的常常是另外一面。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了“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这就相当于给农村房屋拆迁划定了底线,一句话,不管怎么个拆法,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就是不行。 一、农村房屋拆迁的准备工作 农村房屋遇到拆迁,作为被拆迁人,首先要搞清楚这些问题: 第一,关注拆迁相关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拆迁需要拆迁公告和拆迁的安置方案。 文件材料是政府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只有合法的征地和拆迁的行为,老百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如果只是拆迁工作人员口头传达,那您的权益就很难实现。 第二,拆迁的工作进程安排自己需要了然于心,了解拆迁的工作进程 我们可以掌握拆迁的主动权,在什么时间点做什么事儿,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了解拆迁的安置方案 选择何种安置方式,该安置方式的补偿是否合理,都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认为补偿不合理要收集资料和咨询律师做好维权的准备。 第四,当然,如果您什么也不知道,但至少应当知道一点:找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一下。把与房屋产权相关的手续、证件的原件存放到安全的地方,谁要只给复印件,不要轻易交出原件。 二、房屋产权调换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问题 那如果说要轮房屋产权调换中重要的问题,那么咱们肯定会说是房屋的面积问题。调换后的房屋面积若是比之前的面积小,那么大家肯定是不乐意的。这个面积直接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有直接的关系。我们主要说两点: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 2、原地还房 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很多,例如房屋面积、地段、环境、楼层等等,都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若是原地还房的话,这些因素的影响就会弱许多,原地还房中的原地,指的就是被拆迁房屋的原址。而对于是否原地还房,有些地区还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例如湖北省相关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不适宜原地还房的,才可另行安置房屋,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种情形以外,原地还房均应在被拆迁房屋原址还房。 3、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但是我们知道,不管是做什么买卖,什么交易,想要合法合规,确保自己的利益,那么签订合同或者是协议就是必须的,也是好的方式,只要有了协议的保障,那么交易双方就不敢做出太过越矩的事情。 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指导原则 在实际的拆迁行为中,往往是政府不同时期的所谓“政策”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而不论是拆迁中的当事人还是媒体甚至司法机关都会自觉使用“政策”这一字眼以作为支持自己行为的理由,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只被一小部分人认同。具体而言须秉持如下原则: (一)法律至上 宪政、法治首先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行为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和规则,这就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法治而不要长官意志,更不要在私利趋动下权力与金钱结盟之治。 (二)法律公开 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实际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很强的张力,表面上规定的东西有很多,但是实际操作的规范也有很多。在拆迁中,一定要公开所有的法律规范,不能进行暗箱操作,不得搞“神秘主义”,诸如内部操作手册之类。 (三)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和非司法机构须界定清楚 从法学原理而言,除了司法机构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而在拆迁实务中,政府往往行使了司法机构的某些职能。因此对房屋拆迁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宪政所要求的司法独立性,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进行裁决,并有权对什么是属于司法性质的纠纷做出判断,这就是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基本内容。 (四)保障法律的稳定性 在宪政国家秩序和自由都可以得到保障,因为法治要求政府不可以任意变更、修改法律,人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而房屋拆迁所适用之法必须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 (五)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作为宪法性原则在整个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是举足轻重的,市场经济要求身份平等,不能允许有特权者存在,规则必须平等地约束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拆迁中贯彻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对拆迁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在法官面前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是平等的,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六)公平补偿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方面,是整个房屋拆迁中的焦点之一。就此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补偿必须体现其财产属性,公平、公正、公开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七)自愿协商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尤其体现在补偿价格方面,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开发规划,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要避免不征求民意的黑箱操作。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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