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5、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