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