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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释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资料: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归属于谁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款中的“出资”亦同第一款为全额出资。既然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不动产是双方父母资产的转化,而双方父母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没有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夫妻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不动产也相对公平。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__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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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