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丢失补办程序如下: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4、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5、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6、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7、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法律依据】: 《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