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债务人应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