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肾病检查报告需符合合理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2.《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风险,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就保险事故的发生、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就被害人的健康状况进行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公证机关或者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请托或者干预。”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肾病检查报告需符合合理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即有合理事由和必要性,确保投保人如实告知风险、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被保险人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并遵守司法鉴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