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2 |
释义 | 一、东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0 东莞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1、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石碣分局支付。 2、康复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东莞市外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5、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二)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性待遇 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2、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3、三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4、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5、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工资,合计78个月工资。 6、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工资,合计64个月工资。 7、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工资,合计44个月工资。 8、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合计30个月工资。 9、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工资,合计19个月工资。 10、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工资,合计12个月工资。 (三)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90%由社保基金支付; 2、二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85%由社保基金支付; 3、三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80%由社保基金支付; 4、四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75%由社保基金支付; 5、五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6、六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60%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一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60%由社保基金支付2、二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50%由社保基金支付 3、三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40%由社保基金支付 4、四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30%由社保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非东莞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的9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108个月工资; 2、二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的85%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102个月工资; 3、三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的8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96个月工资; 4、四级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75%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90个月工资。 (五)一次性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非东莞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1、一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72个月工资; 2、二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60个月工资; 3、三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48个月工资; 4、四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3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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