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如何分割期权 |
释义 | 就离婚如何分割期权问题而言股票期权本身并非是一种可分割的现实的财产性利益,所以在离婚时,对于股票期权,配偶方即使知悉但是可能也无法如股票一样直接要求分割。即便如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以家庭为后盾投入工作,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获得股票期权;或者虽在婚前获得股票期权,但婚后为行权条件的实现继续投入心血——无论哪种情况,这其中婚后的这些投入应视作是夫妻双方的投入,因此,这部分期权最终的实现,配偶方也是有贡献的。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特别是离婚时还没有达到行权的期权,因为其价值的不确定性,离婚时协议分割是最多见的,即持有股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必须要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对于股票期权,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1、离婚时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股票期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并且实际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视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分割。不仅如此,只要是婚后行权条件成就的,即使股票期权持有方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但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直接分割。 2、离婚时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票期权对于这类股票期权,法院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这种做法对于不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而言会带来很多困难,因为离婚后,其对于对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何时行权都很难得知。综上,个人认为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并非是现实的、具有价值且可分割的权益,但是因为股票期权的取得及行权条件成就都需要持有人的各种投入,最终获得的行权收益理应视为这种投入的等价补偿。如果在婚后有这种投入,配偶方理应视为对这些投入有贡献,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权条件成就的股票期权,配偶应该基于婚后的贡献取得最终行权收益的一半,无论该股票期权最初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对于行权条件在离婚后成就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参照我国退伍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方法,固定离婚当日为时间截点,按时间比例折算,即:在获得最初的股票期权授权以后,按这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最初被授权到最后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来作为对配偶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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