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实行。 一、盗窃罪怎么认定 认定盗窃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