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享受奖励。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申请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含退休);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国企改革等原因脱离关系的职工);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备注: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1、指夫妻双方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