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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中各类负债的评估问题探讨
释义
    事业单位改制是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制订了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办法。但由于各改制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有些具体情况,因现行规定不够明确,或评估人员理解上的偏差,致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特别是在对于负债的评估及披露上,分歧更大。以下作一简析。
    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负债进行评估时,一般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作为评估值。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负债都可以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而应按负债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
    1.对己挂账多年的应付款项,经分析、函询及企业提供的信息,确定应付款项己确实无法支付时,包括负债人己死亡、破产、撤销的,在确定评估值时,应视为无需承担的负债,按零值计算。
    2.应付福利费项目期末余额为正数时,以账面值作为评估值较为合理;而当期末余额为负数时,从实际情况看,己支付的福利费,很少有可能收回,尤其是因医药费的支出超过己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时,实质上己构成净资产的减少,评估时应视同不可能形成新的权利或资产,按零值计算。
    3.对应交税金的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究竟应交纳多少税金、尤其是应交所得税,不仅是税务部门,也是评估人员应予考虑的问题。因为应交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净资产的金额。
    或有负债的评估。或有负债主要包括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案可能败诉,以及售出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赔偿等内容。虽然或有负债在实际评估中不计入评估值,但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以来隐存的或有负债内容复杂,情况多样,且对资产占有单位今后的资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大,在评估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可根据其产生原因结合担保的具体形式分别进行:
    (1)保证责任引起的或有负债。由于保证所涉及的主要文件是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包括主要合同及作为附件的担保合同),在评估时应向单位索取,查清被保证的债权种类,担保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并在评估报告中作为特别事项、加以充分披露。
    (2)抵押所引起的或有负债。可以通过向单位索取有关银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接受抵押的单位函询等方式,了解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权人发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对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财产的抵押,还可以向登记部门查阅相关登记资料。评估人员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应对评估日未撤销的抵押事项在评估报告中加以披露。
    (3)质押所引起的或有负债。质押有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在评估时,可以通过向单位索取质押合同、向债权入函询,了解有关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发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还可以通过向登记部门了解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转让的限制条件等。对所掌握的质押情况,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充分的披露。
    (4)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可能败诉,或产品质量事故可能发生的赔偿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都有可能对单位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评估机构应关注客户的有关情况,搜集有关信息,在评估报告中加以适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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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