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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要什么?
释义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2.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3.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4.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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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