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包括提单、仓单等。出卖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其他的辅助单证和资料,这些单证和资料虽然不如提取标的物的单证那么重要,但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确是不可缺少。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应当交付,或者按照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的,出卖人就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