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停牌时间是十五日。但如果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车辆临时牌照有效期为三十日,并且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的情形有哪些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