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