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诉讼时效 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三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三)特殊诉讼时效: 1、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 2、3年: (1)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