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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企改制员工有哪些合法权益
释义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员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员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员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员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员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员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员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员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员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员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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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