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追逃:通知方式和对象 |
释义 | 网上追逃是一种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方式,不同于通缉。通缉通过公开媒体发布,面向广大公众,而网上追逃仅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网上追逃的对象包括逮捕和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立案单位需填写相关信息并经审批后交给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被抓获后,立案地公安机关需办理撤销手续,将在逃人员信息从系统中撤销。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法律分析 对于通缉令,警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可以向社会公布、可以全国通缉、也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通缉。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危险性比较大的、影响恶劣的重要犯罪嫌疑人,警方也会向社会公布的。大多是放在公安内部网上,由各地警方配合抓捕。 网上追逃具体程序 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结语 警方在通缉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如全国通缉、区域通缉或社会公布。对于重大案件、危险性高、影响恶劣的嫌疑人,警方通常会向社会公布,放在公安内部网上,并协调各地警方进行抓捕。网上追逃的具体程序包括上网和撤网两个环节,其中立案单位需填写详细信息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网上追逃与通缉有所不同,通缉是一种逮捕形式,而网上追逃对象包括逮捕和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仅供公安机关查询,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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