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职 工伤 残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分级 级别级别划分依据: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7.2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