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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送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释义
    用人单位并不适用留置送达等规则,也未被赋予诸如司法机关拥有的国家调查权力,他人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下落和联系方式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义务不能无限大。在无法实际书面送达给劳动者的情形下,可否适用推定送达规则,成为必须探讨的问题(公告送达是实践中所认可的一种推定送达,本文不再赘述)。笔者在下文提出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的时候,有一些员工借机拒绝签收,以此来要挟用人单位来获得的一定的赔偿,用人单位在送劳动协议通知书解除的时候一定要当面送达才行,如果当面送达不了,那么采取邮寄的方式,那么是否收到就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了。
    一、解除劳动关系一般要多久公告
    如果单位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公告30天。用人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信息后,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劳动者,在登报的三十天后即可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出现无故旷工、下落不明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时方可公告送达。
    二、行政处罚书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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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