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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的条件
释义
    信托法对信托设立所规定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看,信托目的使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从受托人方面来看,信托目的是使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在私益信托中,信托目的往往十分明确、具体。而在公益信托中,可能会出现表达较为抽象的信托目的。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为委托人所希望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但是,信托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2、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只能是实际所有的财产,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
    3、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
    是,信托成立。采用其他书面形式是指随着信托业务种类的增加,出现的一些新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例如:以广大投资者为对象的营业信托,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发售受益凭证的形式,将基金的发起、委托和受托
    关系的确定以及收益事项综合予以规定,从而形成集团信托。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有: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去的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书面文件中的任意记载事项有: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4、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进行补办,不进行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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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