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应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可以减除资本公积(入资溢价)。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