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2、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3、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的; 4、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