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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和出纳是否有过错?
释义
    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犯罪主观上需要故意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上表现为未依法批准的集资行为。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分析
    没有单独收取借款,仅仅为单位老总履行财务手续时,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配合公安调查。简单的说就是主观上知情就有责任。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结语
    在处理单位老总的财务手续时,只有在明知非法集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作为一般主体,单位在非法集资行为中的故意表现为单位成员共同认识和意志,与个人认识和意志有所区别。非法集资罪应被列入《刑法》中,以确保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合理地位。这种罪行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需要将其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该罪行的客观表现是未经批准的集资行为,即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提供其他回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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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0: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