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房贷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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