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