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州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员工凭提取证书向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向分中心或管理部门申请提取申请; 2、员工凭提取申请书等提取申请材料向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门出具提取通知书,员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员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行办理支付手续; 4、员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退还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