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用,不是边境就不用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