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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