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交房时间作为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也就是说,买房者交了预售购房款后,可以取得收据,但暂不能取得发票,只有等房屋交付时才能拿到正规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在“营改增”之前,即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买商品房而没有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情况应由房地产公司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要求出具“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证明,再由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