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一、乱占耕地建造房屋 1、农村里因兄弟分家、宅基地不够的情况很常见,一些农民就将房屋建在了耕地上。但这种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故此,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这进一步展现了国家层面对治理耕地违法乱象的决心和信心。 二、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1、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十室九空”。农民不忍自家房屋闲置,想售卖给有需要的人;与此同时,一些城镇居民又产生了在农村购房的想法。 2、但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换句话说,不属于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自行购买农民的房屋。 三、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1、“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农民将房屋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而越界,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2、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涉案房屋在建造时是经过一些审批程序的,甚至获取了相应的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建重新进行查处。很多个案中都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遑论尚未取得任何证件,尚在等待确权登记的无证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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