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条例》 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