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浙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作了以下规定: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并就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室外两种情况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布置条件。同时,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生故障时,自动切断充电的功能。《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